办理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未满16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可自愿申领,由监护人携同申领。
办理材料
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
申领人本人到派出所拍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或交验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居民身份证标准彩色照片,并现场采集指纹信息;
另: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并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领、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应由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受理后要逐项审核户口登记项目,合格的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公民对办证信息核对确认后在申请人签名栏签字,交纳工本费,持此表采集人像信息,并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须在监护人带领下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由其监护人核对《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后》无误后,在申请人签名栏签字办理。
公民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或代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丢失的,成年公民应由本人领取,未成年公民,由父母携带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领取。
办理地点
居民身份证业务现已实现“全国通办”,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市民也可以选择就近的公安派出所综合窗口申请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首次申领免费,换领身份证收费20元;丢失补领和损坏换领身份证收费40元,公安机关使用POS机收费开具专用发票。
身份证办证制发周期,市区和县城区派出所由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派出所缩短至18个工作日内办结;
临时身份证收费10元。临时身份证制发1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