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邯政规〔2019〕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现将曲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区域和品种
二、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全县行政区域内不再增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县供销系统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全县其他零售经营许可单位(个人)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县行政审批局依法注销已发放的经营许可证,全域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对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处罚并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
(二)全县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止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止燃放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止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巡警、各派出所要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燃放行为,依法处理违法燃放人员。
(四)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禁售管理,同时加大打击非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的力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五)县电视台等媒体要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
请大家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每位居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20年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曲周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曲政规〔2019〕9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禁燃烟花爆竹规定(各区县一览 )
>>>邯郸燃放烟花爆竹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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