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邯郸本地宝为您整理了邯郸市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燃烟花爆竹的管理条例
邯郸市禁燃烟花爆竹规定(各区县一览) 丛台区 永年区 馆陶县 磁县 复兴区 武安市 涉县 临漳县 邯山区 鸡泽县 广平县 大名县 峰峰矿区 邱县 成安县 冀南新区 肥乡区 曲周县 魏县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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