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纸质原件一份;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纸质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纸质复印件一份或多份(原件备查);
4.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或社会保障卡)纸质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5.相关旁证材料纸质原件一套,如:考勤证明材料、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材料或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相关诊疗材料纸质复印件一套,如:就诊病历资料、检查报告等;
7.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还需提供:责任认定文书纸质复印件(原件备查)、事故现场示意图纸质原件各一份;
8.涉及刑事伤害的,还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纸质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9.所在用人单位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还需提供: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纸质复印件一份;
10.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
(1)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