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五)离休、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九)账户封存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二)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三)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五)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六)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十七)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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